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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省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2015-4-23

                           2013年广东省十大劳动纠纷案例

1 、工伤五级伤残者成功索取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在深圳打工的李道英因工致五级伤残,除工伤待遇外,另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11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创业达公司支付李道英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

 

  点评:向工伤侵权人同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获胜诉,标志着对工伤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了,而用人单位不注意安全生产、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风险随之加大。

 

实际上在工伤保险待遇里并没有精神抚慰赔偿的相关规定。根据《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民事程序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过排除工伤的员工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 女工离职6年 成功追到公积金

 

  案例:1999年10月,佛山顺德的夏女士进入当地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06年12月正式离职,其间单位未为其缴纳公积金。2012年12月31日,夏女士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遂要求安装公司发为夏女士补缴1999年10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7280元。安装公司不服,认为夏女士离职6年后才投诉,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依法判处:维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佛山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我省有两宗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理方式简单明了,及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1999年开始实施以来。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强制性的。虽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两年的规定,但追缴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不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当然民事诉讼法里关于民事诉讼的两年时效规定也不能适用追缴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无追缴的时效规定。

 

  3 胜诉权益遭遇法律白条

 

  案例:2010年10月,原广州番禺特丽首饰厂郑林等13名员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历经仲裁和一审获得胜诉。然而,就在强制执行期间,13名员工被告知:原番禺特L首饰厂已经注销,无法执行。不久,有员工发现:该厂老板在番禺新成立一家新厂,连管理人员都是那几个。有员工向法院反映但未有下文。

 

  有此遭遇的还有原番禺圣雷诗饰品厂的8名员工,申请强制执行时,员工同样被告知: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员工发现,浙江温州圣雷诗饰品厂系原番禺圣雷诗饰品厂母公司,遂追加温州圣雷S饰品厂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番禺区人民法院遂委托浙江温州苍南县法院异地执行,但该法院一直未将执行情况回复,遂作出终止执行决定。

 

  点评:本以为赢了官司,就可以拿到血汗钱,谁知用人单位对判决书视若无物;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却以各种理由中止或终止执行。其实劳动争议的执行力度应该比经济案件力度要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指出,对于生存完全无望且以恶意欠薪等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加快审理进度和财产保全的力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执行难是个社会普遍问题,加大执行力度特别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是各级法院努力的方向。希望法院、法官能更多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多想办法去将有关的裁决执行到位。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4 东莞52名工人被困“僵尸工厂”

 

  案例:7月12日,东莞大岭山圣马来工艺品厂一名工人在微博求助,称该厂工厂机器、原材料已卖掉,工厂变成了空厂房,现在还租给了别人,可是老板就是不宣布倒闭,也不说怎么处理剩下的52名工人。工厂疑似以长期不倒闭、不开工、只发最低工资的办法,逼迫工人自行离开,以此规避经济补偿金。后经大岭山镇信访、劳动部门协调,涉事厂方同意将足额发放近三月工资,并有条件地支付补偿金。

 

  此事也引起不少网友感同身受,纷纷吐槽,称身边类似“拖字诀”、“僵尸工厂”行为,正成为“欠薪逃匿入罪”后规避劳资赔偿的“杀手锏”。有网友表示:“这是这几年出现的新招数:企业不倒闭、不还钱、不生产,意图就是逃避债务和员工工资、补偿金等”。

 

  点评:类似的“僵尸工厂”目前在珠三角并不少见。立法者关注了破产、解散、关闭等非正常情况,却不料无良老板们再次钻起法律空子以“僵尸”应对。工人一旦遇此类“拖字诀”,首先应及早向劳动部门举报,防止企业转移资产;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其拖欠薪酬行为;最后就欠薪等违法现象申请劳动仲裁,凭仲裁文书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备,以防企业偷偷办理工商注销。

 

  5 工程师工伤后智商如幼儿 遭富士康“驱赶”

 

■富士康“被弃”工伤员工张廷振如今智商形同幼儿   赵新强/摄

 

  案例:12月18日,轰动一时的深圳富士康“驱赶”工伤员工张廷振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2011年8月,张廷振追随女友,来到深圳龙华,入职富士康旗下的深圳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务为公司总部周边MTPC设备维修工程师。10月26日下午1时40分,张廷振在鸿富锦深圳龙华厂区内修理围墙上的射灯时,因公司未配备安全手套和违章指挥,不慎被电击倒,造成头部肺部受伤。送医院治疗,张廷振左脑被切除,右半身瘫痪,失语失忆。

 

  工伤后,张廷振父亲找到鸿富锦深圳索赔,但对方不承认与张廷振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声称张廷振的劳动关系在惠州,要求张廷振回到惠州验残才能赔付。双方就此事争执了两年多。

 

  此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廷振与鸿富锦深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诉求。二审争论的焦点依然集中在张廷振与鸿富锦深圳公司是否有事实劳动关系上。

 

点评:在富士康,类似张廷振这样虽然人在深圳工作,但劳动合同却在外地的员工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公司所在地在惠州,而被派驻到深圳工作,也必须按深圳的标准缴社保、享受深圳的社保待遇。

 

6诺基亚“改嫁”前擅改制度引集体停工

 

  案例:11月19日,诺基亚通信设备东莞分公司起发生较大规模停工事件,停工人数从最初的数百人激增至数千人。起因是公司被微软收购,员工认为福利待遇明显降低,且在未经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修改《员工手册》,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遂集体停工要求维权。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诺基亚被微软收购只是控股股东有所变化,法律主体并没有变。依据上述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而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上拥有单方决定权,员工手册的调整只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就是合法合规的。不过,工资调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方能实施,用人单位没有单方决定权。

 

  所谓公司收购是法律要区分是哪种形式的收购,有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来收购,也有将原来公司注销后成立新公司或其他资产和人员转入新公司。第二种情形的,员工有权选择是否与新公司签约,如果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第一种情形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仅仅是股东变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7 工厂员工工伤赔偿多以五折私了

 

  案例:2012年初,18岁的梁林在操作冲床过程中,双手被突然掉下的模具压伤。此时距梁林入职深圳龙华这家五金电子厂才两个月时间。经过近半年治疗,梁林伤愈出院,只是他的左手无名指再也无法弯曲,双手大拇指无力,原本厚实的手掌如今成了皮包骨,后被鉴定为伤残六级。

 

  今年1月15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厂方与梁林达成调解协议,厂方向梁林一次性支付6万。而按照梁林当初的计算,他的六级伤残,厂方需支付的工伤待遇应超13万元。显然,最后他只获得了不到诉求一半的工伤赔偿金。

 

  点评:工伤实践中,利用合法的程序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往往是用人单位屡试不爽的一个惯用手段。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员工为了尽早拿到赔偿,适当让步可以,但也不能无原则地退让。当然,员工还得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而灵活掌握,不要造成时间拖下来,官司打赢了,但用人单位却执行不了。适当的时候,员工可以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以仲裁调解书调解的形式结案,再推翻基本就不太可能了。因为调解书是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形式。要想获得一个较好的调解结果,劳动者可以通过自己或当地的工会等基层组织,一方面增加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要有一定的了解。了解对手有利掌握调解的主动权。

 

8 “超龄”环卫工索赔无门遇维权尴尬

 

  案例:刘宋田、杨井玉、罗必英三人均是来自四川的农民工,在广州越秀区从事环卫工作超过20年。2010年起,刘宋田等三人与广州市惠康物业清洁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杨井玉与罗必英两位女工年满50周岁、2011年刘宋田年满60周岁时,惠康物业又分别与三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除杨井玉是一次性签到2013年12月31日,其他二人均为一年一签。

 

  今年5月16日和7月23日,刘宋田和罗必英的协议期满,公司不再续签。而8月6日,协议期还未满的杨井玉却突遭解雇。之后,杨井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遭拒。

 

  点评:2012年6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联合制发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再以劳动者是否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为条件。因此,该案中三位环卫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高院和省劳动仲裁委为此联合下文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用人单位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9 工资分两次发:一半现金 一半转账

 

  案例:2008年5月,段黑子入职惠州三环构件有限公司做普工。去年9月6日,段黑子与部门同事在工作中发生口角继而殴打,被厂方以严重违纪开除。段黑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今年4月份,劳动仲裁委根据厂方提供的银行转账清单,计算出段某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余元,遂裁决厂方支付段黑子解除劳动合同的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000余元。

 

  但段黑子却认为,厂方提供的转账清单并非实发工资数据,实际上他每月工资至少3500元,原因是工资是一部分发现金,一部分打在卡上。为了避税,打在卡上那一部分从来不会超过3500元。每个月员工都有在工资表上签字,但是没有工资单。现在公司只出具发在银行卡上签字的工资单据,签收的那份却拒不提供。

 

点评:为规避法律,一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被分割成两部分发放,一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另一部分直接给现金。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劳动者想要证明自己的实发工资数额成了难事。建议劳动者可请求法院调取用人单位的工资台账,同时平时应注意留存发放工资的签收记录。对于工资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劳动者可以尝试在每一次发放的当天将工资如数存入银行,以便出现纠纷时作为佐证。

 

10 少年中暑49小时后去世“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多

 

  案例:5月30日,湖南娄底籍17岁民工陈果,在东莞市石碣镇打工时重度中暑死亡。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果是发病后第49小时死的,不算工伤。

 

  几经周折,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最终认定:“陈果于2013年5月2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7月3日,陈果生前工作单位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果家人获赔50.2万元。这起赔偿纠纷虽终于画上句号,但由此引起的“48小时”工伤认定争议令人思考。

 

  点评:根据2012年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用人单位调解愿意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原因是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对于刚刚过了48小时死亡的职工家属,确实显得不是太公平。但这是法律规定。本案这不是主要争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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