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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12/29/2009
| 广东:部分纠纷案件,业委会可代业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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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羊网 2004-12-02 09:5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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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打官司难”问题有望解决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温建敏 通讯员 粤法新)记者日前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住宅小区业主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的“打官司难”问题将有望在广东率先得到解决。在部分纠纷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体业主起诉。 据有关调查显示,随着物业管理纠纷的逐年上升,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不满意率高达三成以上。由于一些纠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要求所有业主都参与诉讼的难度较大;而且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部分业主强烈主张诉讼,部分业主则因种种原因不愿意进行诉讼,从而造成住宅小区业主“打官司难”。 日前,广东高院在一份对深圳中院的批复中显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这也就意味着,遇到部分纠纷想打官司时,不用所有的业主都参加,业主委员会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全体业主起诉。 哪些业委会有资格“打官司” 据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所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 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了解这个批复时,需把握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主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方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二是业主委员会代替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只限制在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内;超出此范围,不能以自己名义代替全体业主提起诉讼;三是业主委员会只具备一定程度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一般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