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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股东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对股东出资份额的继承以及申请办理的公证业务也会相应增多。在众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也不乏有夫妻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以自然人股东的名义注册登记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夫妻公司),夫妻公司在设立时均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了登记,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夫及妻的股东资格、出资份额(金额)以及所占的股份比例等。那么,在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夫或妻一方死亡时,对该夫妻公司中死亡一方股东的出资份额和股权的财产以及继承该如何定性,是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界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现笔者结合办证中碰到的实际与各位同仁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
第一,我国《公司法》第24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5种,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
第二,由于股权不具有股东人身权的属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章,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理、经理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这已为公司法七十六条所认可。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买,然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公司在健在股东之间继承存在或解散;也可以规定公司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内容。公司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我国《公司法》明确解决了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但也赋予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权,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相反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也是可以继承的。
二、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的规定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从两者的效力来看,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与法定财产制。
第一,法定财产制是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应的,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框架下的法定财产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一切收入和所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或夫妻就婚前或婚后财产另有书面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第二层含义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
1、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财产除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列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是:(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按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但对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的,应视为共同财产。
2、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由法律规定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即该类财产与个人身份具有不可分离性,专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要。我国《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明确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的适用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即对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1、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夫妻财产的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或不承认有约定,那么对夫妻双方不具约定力。
2、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和生效后,对夫妻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对抗的效力,但对外效力的前提必须是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否则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基于维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利益角度而规定的,从而起到防止夫妻以约定财产关系逃避债务,或在分割财产时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夫妻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一种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以自然人的名义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进行了注册登记,同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夫或妻作为出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出资比例和金额,以及各自在公司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等等,那么该章程中规定夫或妻各自对公司出资份额的占有的约定也是夫妻间对财产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要件。
第一,夫妻俩人共同出资投资设立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尽管夫或妻在公司中各自出资所占的比例不同,也不管投资的资本是夫妻任何个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还是共同所有的家庭资产,该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夫或妻各自在公司中所拥有的出资金额及其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的理解,公司章程应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换句话说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出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等的约定,由于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故该约定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夫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
(金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约定中的夫或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股东死亡后,死
亡的股东一方在夫妻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份额(金额)及
股权不应按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先进行夫妻财
产分割再给予继承,而应直接认定为死亡的股东一方的个人
遗产,尔后办理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