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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不能再起诉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11/3/2010

  今日接到一当事人电话咨询,诉说其与先生分居已经十多年(同屋不同房),以前主要考虑小孩比较小,不想因父母亲离婚对小孩成长造成影响。现在小孩已经成年,她不想再忍受这种无感情的生活,要求立即解除婚姻关系。但其夫始终不同意,我建议她,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当事人希望能以最短时间解除婚姻关系。我只能告诉她,如果没有确切证明夫妻感情确认破裂的证据,男方又坚持说夫妻感情尚好,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一般第一次会不准予离婚,这样只能在不准予离婚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后重新向法院起诉,除非确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不会在六个月内受理她的离婚请求。

   该当事人告诉我,她在网络上咨询了其他律师,说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可以在一审起诉后,立即撤销诉讼,然后在六个月后再起诉,则可以加速离婚进程,其第二次起诉法官则会判离婚啦。我告诉当事人,该种所谓加快离婚进程的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六个月后才能起诉离婚的案件必须是以不准离婚(包括调解和好)的生效裁判为提前,撤销诉讼是原告主动放弃诉讼请求,撤销后起诉人可以随时再起诉,并不受六个月限制,即使起诉人六个月再起诉,还是要受上述民诉法的限制。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 李全英律师  电话:130067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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