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英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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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11/27/201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其应尽的义务
最近,很多地方政府开始对用人单位履行残疾人保障相关法律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很多企业甚至收到了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交费通知,对企业缴纳该费用很茫然,那用人单位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究竟要履行那些方面的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律师所在的广东省早在1995年1月14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0年09月24日广东省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发布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行),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从国家到地方均很早就颁布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规定,只是上述法律执行情况不尽如意而已,但希望政府能平等执行该法律时,不知道政府每年在招收公务员时是否也会招收一些残疾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