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英博客
LAWYER NEWS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3/15/2011
用“公益诉讼”破消费维权的困境
北京顺义法院调研显示,超市消费者受欺诈后,很难行使双倍索赔的权利。如,前段时间蒋先生购买9元的洗面奶受骗后,打官司历史三个多月,尽管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蒋先生9元并赔偿9元,但为18元赔偿而付出的3000元交通费用和误工费用,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下,消费者维护权利难是个普遍的现象。笔者认为,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缺少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现状是: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如北京的蒋先生一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普遍存在维护权益成本高和诉讼周期长的问题。而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定的公益诉讼规定,更没有规定谁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资格,因此难以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诉讼关系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由于消费者协会与侵权的商家或厂家往往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无原告资格,这也成了横亘在消协公益诉讼面前的一道门槛,如果商家不接受协调,消协也没有更好办法。
公益诉讼在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如果是消费者独立诉讼,即便有个别消费者用诉讼方式维护了自身权益。其他权益受到了侵害的消费者也无法得到同样处理。这样的个别诉讼,起不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而如果消费者协会有了公益诉讼的资格,代表消费者出面维权,那么同样被侵权的消费者均可得到赔偿。由于每个消费者都得到了赔偿,相应的诉讼成本也得到了赔偿,个体维权成本也就降了下来。
其实,一些商家并不怕同一两个人打官司,即使输了,赔偿金额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从维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保护。否则,消费者的维权尴尬仍难以摆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