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员工依法离职是否应该赔偿招聘费用( 陈华容| 2010-07-15 19:2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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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08年2月通过猎头公司的招聘来到现在这家公司的,当时的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今合同期未满,合同里面有一条是这样: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离职的话,员工需要赔偿公司当时为了招聘而支付给猎头公司的所有费用,此条款是否合法?假如我要在合同期未满的条件下离职的话,如何才能规避此项赔偿?我会依法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的。谢谢您的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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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属无效条款,可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