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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担保义务如何履行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10/18/2011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担保义务如何履行

  某加工厂在向银行贷款50万时,曾要求我公司作保证人,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我公司考虑到该加工厂还以自己的设备作了抵押,所以同意为其担保。上个月,贷款到期,该加工厂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我公司履行其不能偿还50万的担保义务。我公司认为,自己作为保证人虽然有担保的义务,但加工厂曾以自己的设备作了抵押,银行应该先去找加工厂而不应找我公司讨债。请问,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我公司作为保证人该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包括物的担保范围。据此,你公司作为加工厂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你公司应当明确自己的保证责任为加工厂贷款的本息减去抵押物(即加工厂现有抵押设备)价款的余额部分,而不必承担50万贷款的全部本息的偿还责任。

  另外,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若银行只向保证人追偿贷款本息,不愿意或不想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偿,可以认定其放弃抵押权。换言之,你公司可以在银行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由于加工厂贷款时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所以当加工厂未履行债务时,你公司作为保证人只需承担贷款本息减去抵押物(设备)价款的余额部分的保证责任,银行要求你公司履行50万的担保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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