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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问题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4/10/2012

关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问题 

                       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作者: 谢阿桑  

                      

   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会发现: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的条款用了黑体,投保单还添加了投保人声明。一种观点认为,具备上述这样的条件则可认定保险人已经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投保人声明本身就是格式条款,因此保险人还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提供给投保人的解释文本,这样才算尽了明确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如何认定?

    (1)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理解。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负有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决定着投保人的投保风险和投保根本利益,对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这种明确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特别告知义务,其明确说明不仅是经过专业培训而具有从事保险资格的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这意味着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口头或书面陈述等方式,明白无误地向投保人揭示和阐明合同条款的内涵。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作为订立有效保险合同的前提。如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即保险人还必须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3明确说明的方法。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格式条款中特别是对免责等重要条款加以细化,明确作出解释,在签订合同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详细说明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要求投保人签字予以确认。如果免责条款用了黑体字,说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投保单添加了投保人声明,如果声明的内容属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详细解释,投保人签字予以确认,这样则可以认定保险人尽了明确说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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