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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社部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没有享有养老保险的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2/17/2013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而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广东目前的规定是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即使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限内的话,劳动合同是不能终止的.双方仍属于劳动者,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仍享受劳动法保护,享有加班费\年休假\高温津贴等待遇!

  人社部应对上述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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