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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3/3/2022 3:59:12 PM
美国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层结构,以及商事法律、特别是税法的复杂性,使得美国的国内法律环境对于陌生的境外投资者,尤其是来自新兴市场的中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具体的挑战。本文中,我们拟结合近期代理案件的法律研究成果和有关经验,简要介绍美国商事主体(公司)类型的分类。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商事法律体系之下,企业的法律类型主要为:合伙(Partnership),法人公司(Corporation)和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与中国商法(特别是公司法)对商事主体的分类有所不同,尤其是中国法下泛指的“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法下,LLC(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法人公司(Corporation)和合伙(Partnership)的某些特点。LLC是与其拥有人(一般称为“成员”/ “membership”而非“股东”/ “stockholder”)分立的法律实体,这种组织形式通常可以使其成员避免个人责任,而且由其成员或其成员任命的经理经营。LLC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称为 “Operation Agreement”(经营协议),类似于中国《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的“合资合同”。就税收而言,除非作出相反的选择,LLC的收入只需经由其成员纳税。另一方面,与中国法下对公司经营期限的规定不同,美国法下的LLC可以永久存续。
而法人公司(Corporation),在美国法下,是与其拥有人(即股东)分立的法律实体。Corporation 通常可使拥有人避免个人责任,而且在拥有人撤出后继续存在。普遍而言,美国各州立法将Corporation分为 “C Corp”(一般性的标准股份公司)和 “S Corp”(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税收优惠股份公司)。C Corp 是最为常见的标准股份公司,而S Corp是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一章第S分章规定能够避开双重征税,公司不就其收入缴纳所得税,而由股东直接缴纳(但C Corp是双重收税的)。
C Corp,S Corp,和LLC的主要特征及区别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