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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逮捕的新要求!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4/8/2022 9:37:58 AM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逮捕的新要求!

法往情深 2022-03-20 19:43

导读: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审前羁押率偏高等问题较为突出。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两个数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审前羁押人数超过60%,且轻罪案件占比高。

苗生明坦言,从羁押本质来看,较高的审前羁押率,不仅与强制措施适用的比例性原则和最低限度原则等诉讼法理不符,与司法谦抑的精神不符,而且具有羁押成本较高、不利于犯罪改造等实践弊端

在苗生明看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态势和司法追诉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降低逮捕羁押的时机已经到来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列举了二十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的变化情况,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占比二十年前大幅下降。杀人、抢劫、重伤害等暴力犯罪已不再是刑事犯罪的主流。轻罪案件呈现快速攀升,目前三年以下轻刑率已近80%,加之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已超80%等因素,多数案件逮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大大减弱。

与此同时,法治进步、侦查技术水平提升、社会治理快速发展,也为“少捕慎押”创造了良好、可能的条件。苗生明说,从宪法到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细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制度,为 “少捕慎押” 、人权司法保障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大幅提升,利用信息化手段、刑事技术手段侦查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方式,有效降低了对口供的依赖度和对逮捕措施的需求。实名制推广、路面监控,手机定位、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为取保候审增加了安全系数。

基于此,最高检提出转变“构罪即捕”的理念,牢固树立“少捕慎押”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的逮捕,合理降低逮捕羁押率,推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推进诉讼制度和犯罪治理的现代化。

围绕这项工作,苗生明强调,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坚持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少数严重犯罪严厉打击,该捕即捕,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另一方面,依法从严控制适用逮捕措施。加大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完善,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应“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要注重考虑认罪认罚情节,对认罪认罚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不予逮捕。苗生明也提出,要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适用。丰富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改变犯罪嫌疑人脱保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增加脱保后量刑上的加重体现,增加保证人责任承担;推广电子手环等监控设备的应用;完善边控、上缴护照等相关出行限制。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要通过对轻罪案件的审慎逮捕、宽缓处置,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减小‘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苗生明进一步补充说。

大事记

2019年

最高检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2020年1月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把握少捕慎诉原则

2020年1月

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

2021年4月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

2021年6月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2021年7月起

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2021年11月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2021年12月3日

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最高检:不逮捕时应要求侦查机关撤案,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明确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公安部:罪行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的不再提请逮捕,此前在10月24日,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意见》中专门强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意见》还提到,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在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接受人民公安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安机关会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部门定期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总结实践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落实、不断完善跨部门绿色通道、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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