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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冒充警察抓嫖客诈钱获刑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8/14/2008

团伙冒充警察抓嫖客诈钱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1日09:21  新安晚报

  本报讯 为了“挣钱”,安庆市潜山县的十几名小伙一拍即合,干起了“职业抓嫖生意”。利用从市场上买来的假警服、警号等冒充派出所民警先后作案8起(本报1月16日曾报道)。近日,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葛某、汪某等团伙成员获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11月14日晚9时许,岳西县的王某等人刚从潜山县城天柱路一洗头房出来,即被4个男青年团团围住,“队长,抓到两个嫖娼的,咋办?”其中一个矮个青年拿着手机好像正在向某人请示。不一会儿,过来一个身穿警服的男子,冲着2人就说:“嫖娼罚5千,拘留15天。先把他们带到所里去。”

  王某等人被团伙成员塞进事先准备好的吉普车里,带到一宾馆房间,身穿警服的葛某和余某像模像样地对王某做起笔录,这名男子承认嫖娼后,葛某等人声称:国家正严打卖淫嫖娼行为,并以要拘留、罚款,通知老婆来领人等言语恐吓王某。经一番讨价还价,王某愿意交“罚款”3000元,以了结此事。

  这一幕场景并不是真警察在执行公务,而是以葛某、汪某为首的一伙社会无业人员纠集在一起,身着冒牌警服,冒充派出所民警,利用一些不洁身自好的人怕事情败露,影响家庭和名声的心理,以“抓嫖”创收。

  尝到“甜头”后,团伙成员先后以同样的手段作案8起,直到被抓获。

  潜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葛某、汪某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抓嫖罚款,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葛某、汪某等被告人冒充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主犯葛某、汪某有期徒刑各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

  (赵光 余同德 本报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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