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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函〔2008〕2055号
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今年以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上升态势,劳动争议处理形势十分严峻。今年1-11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分别是去年全年的2.6倍和2.5倍,立案受理案件中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约占受理案件的60%,其中近半数为劳动报酬争议。珠三角部分县区仲裁机构虽周末、夜间均开庭,但案件亦已排期至2009年6月份以后。为及时妥善处理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迅速清理积案,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保稳定、重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我省农民工队伍数量庞大,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加上元旦、春节临近,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政治敏感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作为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重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广大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工资。 二、全力以赴,千方百计,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力争春节前基本审结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 (一)立即开展“欠薪清案特别行动”,确保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春节前最大限度得到清偿。充实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统筹办案力量,抓紧时间迅速清理积案,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2008年12月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培训考核合格的仲裁工作人员及仲裁委员会委员名单,即日起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站上公布,资格证申办期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安排名单中的人员协助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统筹本地区劳动仲裁办案力量、统筹仲裁庭使用,调配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处理积案,争取在2009年1月25日前,基本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全省当期结案率提高到90%。 (二)分类处理,依法先行裁决、先予执行,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立即对已受理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清理,对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优先排期、优先开庭、优先审结,属于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立即组织安排庭前调解,经审核后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先就该部分请求作出裁决。同时向用人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出仲裁建议书,达到举一反三和“处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涉及停产、倒闭企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粤劳社函〔2008〕1932号)的规定,组成特别仲裁庭加快处理。及时告知农民工,对符合条件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仲裁机构根据农民工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做出先予执行裁决,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争议案件,尽早作出终局裁决,尽快送达,全力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工资。 (三)简化仲裁文书、推行案件处理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试用简化版的表格填充式仲裁文书(详见附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调解书中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外,可仅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按照就近、就地原则,灵活运用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等便捷方式,减少农民工往返次数;灵活安排开庭时间,提高仲裁庭的使用率;仲裁员开庭时重点就案件事实的焦点问题及主要证据分歧进行调查,仲裁庭审中的申诉、答辩、辩论可以当事人申请、答辩材料为准或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交,证据质证可在庭前安排证据交换时进行,缩短仲裁庭审时间,缩短案件处理时限。 三、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绿色通道,从优秀农民工中聘用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鼓励当事人调解,农民工与企业达成协议预支部分工资、生活费的,可记录在案,待结案时冲抵;对农民工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置换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调解书。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当地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农民工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审查核实后制作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引导广大农民工理性维权,提高农民工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优秀农民工中聘用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试点,协助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农民工,可聘为兼职仲裁员。 四、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联动机制,加大欠薪案件处理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维稳、工会等单位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通报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动态,优先执行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裁决、调解文书,共同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在已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地区,对经仲裁机构认定欠薪事实基本清楚、企业经营者逃匿的,提请相关部门从欠薪保障金中垫付工资。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总结通报工作 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清理积案和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工作,要专门研究部署,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安排,抓好贯彻落实。省将组成检查组在春节后开展对部分地区、重点是案件高发多发地区清理积案和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和结果,将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全省通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清理积案行动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树立典型,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本市范围内2009年1月25日前清理审结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