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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 可作为共犯处理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5/26/2009

最高法: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 可作为共犯处理

2009-05-26 10:44:51 来源: 中国网 跟贴 535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中国网5月26日报道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对于你提到的明星代言行为,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本文来源:中国网 )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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