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LAWYER NEWS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6/24/2008
顺德法院审结佛山首起因信用卡纠纷引发的网络炒汇索赔案
近日,顺德法院审结了佛山市首起因信用卡纠纷引发的网络炒汇赔偿纠纷案。法院以原告丁某使用信用卡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即“网络炒汇”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不受保护为由,判决驳回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共计12595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丁某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某支行开办了一张国际信用卡,其功能是消费、透支,没有外汇炒卖功能。丁某于2007年在美国嘉盛集团开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并将该信用卡用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网络支付。2007年11月2日原告收到银联信息,通知其信用卡欠美金4453.11元。原告即与银联方面联系,明确告知其已在工商银行江苏省镇江市某支行存入该笔欠款,要求清除欠款记录。同月7日,原告计划将4000美元存入该信用卡,利用该卡进行网络刷卡支出,炒卖外汇,但该信用卡记录仍为欠款状态,无法刷卡支出。同月11日,原告回工行镇江市某支行处理,至同月16日才把4255元存入原告的信用卡,卡上还显示欠发卡行233.08美元。原告与银联方面多次联系协商无效,遂向顺德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取消其信用卡上美金的欠款状态,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8450元、间接损失37500元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已经取消了原告信用卡上的美金欠款状态。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办的国际信用卡合法有效,双方的存、取业务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工商银行江苏省镇江市某支行的工作过失,造成原告信用卡上欠款情况,经原告与该行协商,原告的信用卡已取消欠款情况,因此原告请求取消信用卡美元欠款的诉求已得到解决,本案不作处理。而原告丁某通过美国嘉盛集团开户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行为,即俗称的“网络炒汇”,是指专门从事虚盘衍生金融产品跨境网络交易的平台。普遍做法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境内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络境内居民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种交易形式。“网络炒汇”看似外汇买卖,但其交易中无实际的外汇交割,属于远期期权交易。国家外汇局、公安部、银监会等国家部门先后发布公告称,未经许可任何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推介“网络炒汇”,境外机构通过互联网络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外汇交易服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主张其无法利用该信用卡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据此,顺德法院作出驳回原告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