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内容
李律师:
不好意思,内容有点长
起因:我在07年年末,借了钱给人,因为信字当时未立借据,到08年口头的还款期,他仍未还款,多次催还不果后,我只能上他铺店里催,他以无钱写下借据说09年3月中还.回家后,因无明说详细还款日期,我只能又去一次,让他写明还款期及按手指模,后得知他在网上转铺及所提供的身份证号有误,只能又让我妹及母亲代去(他在肇庆开铺,其间,他要求先给500元,但给了500元就不提供身份证,所以我妹无接受这批款,并按他要求,在未到还款期内不得再打扰他,若打扰,一分钱也不用还的字条)
到还款期后两天,我再电话催还,他拒听我的电话,到他铺子,发现已转店,到他身份证地址寻人,也发现,不再在此地址住,所以我只能起诉到法院,后冲动,在网上登了他的寻人信息.
到开庭日,不料他带同律师反告我:恶劣手段催款及在网上登了他的信息,并损害他的名誉(说他打债主,这些事是我从他的邻居及亲属打听回来的),要求我赔偿5万元.
李律师,我应该怎么办?盼复,谢谢
回复
从你提供的在网络上发布欠款人的信息来看,我认为你应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因为你在网络上公布了该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使用了贬低他人人格的词汇,足以让社会公众降低对欠款人的社会评价,建议您在原有网络上发布一个道歉声明先,试图恢复欠款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