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英博客
LAWYER NEWS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11/21/2012
最近几天,网上一则刑事处罚新闻令人关注,据报道:由于没有任何手续,擅自在自家杂屋内开采小煤矿。近日,湖南涟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非法采煤案件,吴某犯非法采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众多网络转载该新闻的目的,似乎焦点关注在自家土地下开采矿藏与他人何故呀?李律师了解到,根据我朝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就是我朝的矿产资源无论是地表或者地下的都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吴某以为在自家杂屋地底下的东东属于自己所有,可就大错特错啦!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在被查处后被在自家屋底下开工,明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看来,以后我等公民对自家地底下的东东,可别擅自据为己有,否则,我朝法律有你受!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 李全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