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英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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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11/21/2012
最近李律师经常遇到部分劳动者因其工作单位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而无法通过劳动部门保护其权利。劳动部门的答复是,由于该单位没有登记注册,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双方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只能按雇佣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李律师有不同看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上述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明确规定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相关争议都应当予以受理,只是该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受到较大限制,只能向用人单位或投资人主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三项权利,如其他劳动权利则不被法律所认可。人社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此也做了相应规定。如果仲裁机关不受理的,劳动者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 李全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