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英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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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5/10/2011
今天看报道说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指出,“醉驾入刑”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罚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制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就构成了犯罪,醉酒即驾驶车辆时体内酒精的含量超过了每毫升80毫克就构成,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他条件.而我们的最高法的高官对此却作了不同的解释,还应按事件的恶劣程度来来判断,完全了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李律师坚决反对这种说法,既然醉驾入罪,那就是犯罪没有其他解释,不管醉酒的是百姓,还是官员,富二代,穷二代,还是资本家一律平等,高法又搞这种解释无非是想通过解释给一些重要人物留一条后路而已,这就是中国法制永远搞不好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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