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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超越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2011-2-21

工伤医疗期超越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李律师收到去年一当事人柯某的电话咨询,柯某与佛山木业公司签署一年劳动合同,自2010年2月23日至2011年2月22日止,2010年6月26日柯某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腰椎受伤,因体内放置有钢板,医生建议一年后看情况是否才能拆除?至2011年2月22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以钢板未拆除,认定暂时不具备作伤残鉴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则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续签与柯某的劳动合同?

解答

    先生与木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何时终止?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存在,则权利义务存在;劳动关系消灭,则权利义务消灭。具体到本案,先生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只能是他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内享有的权利,如享有工资、工伤保险等。劳动关系终止,上述权利已不复存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负伤是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而医疗期又跨期满之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期满为理由,在劳动者医疗期终结之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说明中规定,在劳动者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虽然其劳动合同期限已于20112月322届满,但因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将延续将来医疗期限届满,则先生医疗期限工资的发放也要截至到此日。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  李全英律师   联系电话:130067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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