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英博客
LAWYER NEWS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2011-2-11
施工企业应对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规制方略
1、施工企业应充分注意和重视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部分的内容,尤其是变相垫资条款,在参加投标、签订合同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
2、充分注意和防范建筑材料价格异动风险
3、充分注意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条款,明确“审计”、“审价”之间的区别,防范工程款“审计”风险
4、依法及时行驶各种法定权利,包括优先受偿权和履约抗辩权,以积极主动防范和应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经行使了留置权、并在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适合于折价、拍卖。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 李全英律师 电话1300678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