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英博客
LAWYER NEWS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7/1/2012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今日(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于买卖关系是民事交易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因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指导该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较好的法律支持,但李律师看过司法解释后,觉得第八条与日常交易的情形存在较大的差别,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已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这是最高法院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关系中的一种新意见,李律师曾多次代理类似案件,有些是即时买卖交易,出卖人连同货物和增值税发票一起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一般只签收增值税发票,还有一种情况是出卖人的签收记录记录不完整或买受人个人签收,买受人否认收到标的物的情况,如果买受人收到货物后不支付价款,出卖人以买受人签收的发票作为交付标的物证据,法院也一般支持请求,最多也就要出卖人补充下买受人将发票进行抵扣的证据,如今最高法院新的解释,以后该种情况不能作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证据。明显与日常交易不相符合,增值税是一种专用发票,国家对此有非常严格的监管,没有交易或虚开该类发票,达到一定金额都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法律上必须有真实交易作为前提,如今,最高法院的解释似乎抛弃了该类观念。李律师建议,该司法解释应以日常交易中比较普遍的做法作为依据,能修改该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