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英博客
LAWYER NEWS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11/25/2010
本律师2008、2009年分别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两单职务侵占案的辩护人,其中2008年的案件被告人因侵占了公司77000元没有退赃被而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09年案件被告人侵占公司30770元,因是未遂,被判七个月有期徒刑。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人民法院经常判处的三十个罪名的量刑规范问题,按该指导意见: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非常巧合的是,2010年本律师又接手了一单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侵占金额为37460元,虽然其有退赃及认罪的情节,但如果严格按照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其刑罚至少在1年以上,比照本律师2008年的基本相同案情,侵占金额相差一倍,虽然本律师还没有收到2010年职务侵占案的判决结果,但如果法院严格按量刑规范意见,则完全可能出现所处刑罚却会相同的结果,这似乎又会造成新的不统一呢?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 李全英律师 13006783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