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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为降低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发布者: 李全英律师    时间:2/24/2013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修改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规定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主要是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目前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内大型民营企业中,劳务派遣用工很普遍,但这种用工形式并非是这些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相反基本都是公司主营业务岗位、如果按修改后的劳合法规定,这些单位将不能采用劳务派遣形式。二是: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要求注册资本至少为200万元,同时还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有行政许可的前置审批条件。三是增加了违法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规范劳务派遣应起到很好作用。

                                  李全英律师     130067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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